此种案例一般依据的法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条“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的规定。在保险合同纠纷中,提供格式合同的一方,应对合同中的限责条款、格式条款应采用足以引起对方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特别标示,即应尽合理提示及说明义务。
经过王剑锋同志的此次分享,参会人员收获颇多,对保险合同纠纷代理中的格式条款此类问题有了全面的了解,形成了新的代理思路。此次交流分享为各位律师执业提供了宝贵的实践经验。